如何把一个好的创意变成一个好的专利
创意与专利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有些人容易搞混淆。甚至有些人认为,只要我有创意,那么就应该能申报专利,甚至能授权。将创意看作是专利的对等品,认为一切有创意的东西都能作为专利申请的基础,这是对创意和专利的误解。
创意,一般就是一个IDEA,可能就是一个灵感,也可能是在想法后面予以完善的半成品。一般很容易出现的创意,分为思想范畴的一些想法或者是一些具有工业应用价值的想法,前者,大多是一篇好的文学作品的苗头;后者,如果能继续挖掘,可能会作为一个专利的种子。所以,一个创意,一个IDEA,领域不一样,角度不一样,产出也不一样,这里,我们主要谈的是后者,如果把一个看似有工业价值的创意,转变成一个看似有价值的专利。
我们知道,专利是需要采用合适的法律文本并结合技术领域相关要求向专利局申请后,经受审批后才能予以授权。专利的基本三个要素就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一切有工业应用价值的东西,都可以说具备了实用性条件,通俗点说,实用性,就是具有可以实施的、并具有应用价值效果。创造性就是应该具有不一样的功能和效用,无论是结构上的改变,还是方法流程上的改变,所能获得效果不一样,则可能具有创造性。创造性的审查,也往往是很多专利不具备的条件,在专利审查中,因为创造性的驳回的案子比比皆是,所以创造性问题,往往是专利无法获得授权的重要因素。所以,一个创意要获得一个专利授权,没有好好的完善并避免创造性问题,是很难授权的。
新颖性和创造性,有时候很难区分,一般认为新颖性就是审查员检索到了相关文献后,进行判断发现不具备新颖性条件。通俗地说,有些人觉得自己的创意很新颖,认为很有创意,感觉不错。这种感觉,与审查员的审查还是不一样的。毕竟,后者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检索后做出的科学判断。
在实际中,很多创意都是以功能描述的方式出现,以功能实现为导向,这是一种较好的创意方式,也是一种为省力的方式;毕竟专利就是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没有不一样的功能期待,也难以做出更多的好的改进。这是一种从后向前推导的方式,也就是先有结果,然后去想前面的实现方式。但是,仅仅只有功能设想或者描述,在创意实践中,处于比较初级的状态,实现的功能可以一样,但是方式不一样,而不一样的实施方式,查美国专利的网站,才是保护的核心。所以,专利保护一定是保护一个过程,就是怎么达到这个功能的方法。当我们把某一个功能作为创意描述出来的时候,没有过程,那么,这种创意是无法作为专利申请保护的,所谓功能性限定,这也是专利撰写的大忌。
当然,有了一个好的功能性的创意,也能起到很好的提醒作用,然后向前推到,得到不一样的实现过程和方式,一百个人可以围着这个功能想出一百种方法,美国专利,只有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具备实用性,并能经受创造性、新颖性的考验,完全可能授权一百个专利。所以,一定要针对功能创意进一步挖掘。用不一样的实现方式来实现,才是关键。
与很多注重结果的方式不一样,专利一定要具有可实施性,这个可实施性,说白了,就说别人按照你提供的方式,能做出一样的功能性东西来。所以,从这个意义说,专利公开了,也意味着一些技术公开,当然,有些细节的技术问题,采用合适的方式是能避免的,但是,大部分实施方式,还是会予以公开的。当然,采用特殊的申请审查方式,有可能避免一些。所以,如何检索美国专利,没有具体实施方式的专利申请,基本上没有意义,也违背了专利保护促进技术进步的初衷。
很多时候,资1深撰写人,一看技术交底书,就知道,这个专利有没有戏,然后采用一些必要的检索方式后,基本上心里就有把握。但是,因为专利涉及的领域多,复杂程度高,需要面对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一个好的专利,一定是需要不断与技术人员沟通出来,而这背后,探讨的则是一些技术细节。所以,从这种意义上看,保密性也是关键要素之一,也是很多人担心的。很多技术人员不愿意公开技术细节,仅仅以一些功能性描述一笔带过,甚至根本就没有什么可行性方案。所以,这也成为专利撰写和挖掘的一个纠结问题。尽管代理人不允许自己申请专利,这也是一个基本的职业操守,但是,如果某些没有职业操守的代理人以其他方式去泄露,以别人的名义申请,就难以避免。
国知局:多国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服务上线
多国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中国国家1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的发明专利审查信息。用户登录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即将更名为中国与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并进入多国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界面,可以通过输入申请号、公开号、优先权号查询该申请的同族(由欧洲专利局提供)相关信息,并可以查询中、欧、日、韩、美五国的申请及审查信息。
多国提供的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范围分别为:中国国家1知识产权局可以提供申请日在2010年2月10日之后的审查信息;欧洲专利局可以提供申请日在1978年6月1日之后的审查信息;日本特许厅可以提供申请日在1990年1月1日之后的审查信息;韩国特许厅可以提供申请日在1999年1月1日之后的审查信息;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提供申请日在2003年1月31日之后的审查信息(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信息在2015年6月份开始提供)。
多国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服务上线后,中国的公众将能够实现一站式访问多国的发明专利的同族信息,大大提高公众的查询效率,并将进一步促进专利审查信息的传播与利用。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1册机制。
39.建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版权局负责)
40.优化专利和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1.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协作机制。(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2.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涉及产业安全的专利审查工作机制。(知识产权局、工业1和信息化部负责)
43.合理扩大专利确权程序依职权审查范围,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44.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加快建设世界一1流专利审查机构。(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45.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局、教育1部、科技部、工业和1信息化部、农业1部、国资委、林业局、中科院负责)
46.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国有企业赋予下属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权。(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教育1部、财1政部、农1业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负责)
(三)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
47.强化专利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研究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鼓励更多专利权人对社会公开许可专利。(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48.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启动、审批和实施程序。(知识产权局负责)
49.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支持单位员工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1育部、科技部、财1政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50.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局、财1政部、教1育部、科技部、工业1和信息1化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51.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1保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1募基1金加强对高技术领域的投资。(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52.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财1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53.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知识产权局、教育1部、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负责)
54.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筹、众包模式,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1信息化部、证监会负责)
(五)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55.探索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运用股权投资基1金等市场化方式,如何申请美国专利,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大政府采购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力度。(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财1政部负责)
56.试点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品示范基地(1,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
57.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加大轻工、纺织、服装等产业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58.深化商标富农工作。(工商总局、农1业部负责)
59.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1化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0.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海外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局、工业和1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61.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质检总局、工业和1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局负责)
62.支持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建立品牌价值评价体系。支持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鼓励企业收购海外知名品牌。(质检总局、商务1部、工商总局、国资委负责)
63.保护和传承中华,大力推动中医1药、中华传统餐饮、工艺美术等企业“走出去”。(商1务部、文1化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
64.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1政部负责)
65.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负责)
66.规范知识产权信息采集程序和内容。(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67.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信息备案和公告制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68.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农业1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负责)
69.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70.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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